上海的解先生存了1.1亿,三天不到却被存款行全部私自转走,找到该行讨要说法。该行却称:追不回来了!我们替你还债了!
解先生是山东人,他在上海做家具生意,后土地被收购,他拿到了1.1亿补偿款,他把钱全部存进了该行,因为他和该行经常有资金往来,和行长姜某也比较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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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中午,他突然收到一条扣款提醒,一开始还以为是诈骗信息,所以也没太在意,可是,在短短一分钟之内他连续收到了9条,解先生有点懵,诈骗也不太可能连续发9条吧。
心存疑虑的解先生去查了一下账户余额,却发现在短短一分钟之内,账户里的1.1亿被分成9次,分别转到了9个不同的账户里,解先生眼前一黑,差点晕倒在地,他想不明白,难道自己的1.1亿就这样没了?冷静下来之后,解先生赶忙去存款行找到姜某,并质问他是怎么回事,姜某也没说什么,就说让他去找镇领导。
解先生几经周折才找到镇领导,可对方却说1.1亿补偿款已全部到账,其他的事跟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了,并提醒说发生这种事应该去找存款行才对。
于是,解先生又多次找到该行讨要说法,可该行却始终不作正面回答,无奈,解先生只好反映了此事,并报了警。
后经民警调查后得知,原来是姜某把钱转走的,解先生这才明白。
姜某承认,钱确实都是他转出去的,不过,是解先生自己欠人家钱没还,他也是受人之托。
可解先生却不认同姜某的说辞,他表示,欠债还钱是自己的事,该行没有权力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替自己去还债,他觉得该行应该把钱归还给自己,可对方却说钱拿去还债了是要不回来的。
解先生称,欠债的其中一家曾经起诉过自己,不过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另外约定了还款日期,对方也没有申请执行,本来想拿到补偿款后去做项目投资,赚到钱后再去还债,没成想自己的计划都被该行给打乱了。
解先生实在想不明白,自己信用挺好的,又不是老赖,更不欠该行钱,该行是受谁之托替自己还债的呢?该行又是怎么知道自己欠债的呢?
虽然因为此事姜某已被调离,但解先生仍然很失落,毕竟自己的1.1亿再也追不回来了。
从法律的角度该怎样定性这件事呢?
一、《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财产权是民事主体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公民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解先生的存款是他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对自己的存款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所以,把存款用于投资还是还债,那是他自己的事,该行或者姜某都无权替他做主。
二、解先生把钱存进该行,就和该行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该行就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七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由于姜某的过错造成了解先生的钱被转走,该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姜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把解先生的钱转走,姜某是受人之托,故意而为之,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该行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姜某追偿。
解先生起诉该行,要求归还1.1亿存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
大家觉得这件事是谁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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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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