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最高检发布了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一批以刑事抗诉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其中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引人关注。
↑资料配图 据ICphoto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6月出生,无业。2015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接周某举报,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附近刘某某所驾驶车辆的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查获装在茶叶袋内的甲基苯丙胺1千克。刘某某称自己经营燕窝生意,车内毒品系刚下车的朋友周某所留。次日,刘某某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询问,周某称车内毒品系刘某某所有,刘某某让其帮助卖掉,其乘坐刘某某车辆谎称去找购毒人,下车后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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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2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后以贩卖毒品罪变更起诉。番禺区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报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7月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为虽然在被告人刘某某的车上发现了涉案毒品,但是周某举报前刚从涉案车辆副驾驶位离开,毒品又系从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查获,无法排除刘某某提出的毒品归周某所有的合理辩解。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8年2月2日一审宣告刘某某无罪。
2018年2月1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广东省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在对被告人刘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内发现涉案毒品的归属问题上,片面采信刘某某的不合理辩解,进而不合理地怀疑毒品为证人周某所有,认定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据此宣告刘某某无罪的判决确有错误。本案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取证问题和瑕疵并未切断证据链条,刘某某的无罪辩解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全案证据足以证实刘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2019年6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约见检察官,认罪悔罪,主动承认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指认了上家陈某。2020年7月6日,陈某因贩卖甲基苯丙胺22千克,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陈某未提出上诉,2023年3月已被执行死刑。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祁彪 记者 吴阳
责编 官莉 编辑 何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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