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悉,规定已于2021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4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28日正式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就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申请主体、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等问题予以规范,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回应群众关切
规定在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条基础之上制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司法实践的同时,结合我国多地法院的审判实践,充分调研和听取吸收有关部门、行政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最终出台。这些扎实、专业的前期准备,让规定能够扎根于我国深厚的法律基础之上,符合我国现实的生态环境状况和国土国情。从现实意义上讲,规定能够切实有效地为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提供有效的程序规则支持,从而更好地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及民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更具法律指导意义,将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司法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禁止令保全措施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避免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落实“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将对生态环境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良好的生态环境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生存发展的所思所盼是人民法院不懈努力追求的目标。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依据保全裁定内容制定单独的禁止令张贴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向人民群众公开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将有力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规定遵循原则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新时代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找准环境司法审判与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最佳结合点,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人民群众对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的迫切需求为出发点,明确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将民事裁定的内容以禁止令的形式张贴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等相关场所,加大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公示力度,既对被申请人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其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又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二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生态环境具有一旦受到损害,难以恢复到原有状态,甚至完全丧失生态服务功能的特点。因此,“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为切实落实此原则,及时有效防止或者减少生态环境损害影响,规定明确了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均可以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对“情况紧急”给予可以缩短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时间的特殊规定,强化预防性保全措施功能。
三是服务国家社会发展需要。申请人申请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时,案件往往尚未进入审理阶段,禁止被申请人的一定行为可能会对其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规定明确在确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考量因素、审查期限时,要把握时、度、效,既要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也要考量对国家社会发展及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前提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
明确申请主体
规定共14条,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和程序、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属性,规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全裁定基础上制作单独的禁止令予以公示,既体现了行为保全制度的一般特征,又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需要。
规定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其中包括直接受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损害或者损害风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规定提出,在提起生态环境侵权诉讼时或者过程中可以申请诉中禁止令。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紧急情况,在提起诉讼前可以申请诉前禁止令。
规定细化了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保全措施需综合考量的因素:一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是否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仍继续实施;二是被申请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三是禁止被申请人一定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不利影响;四是申请人的诉求应有基本的依据等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规定总结环境司法实践经验,对禁止令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予以规定。明确了询问、勘查、复议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诉讼权利。规定了申请人的担保责任,防止恶意申请和权利滥用。规定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提前解除,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此外,还明确了不履行禁止令保全措施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保障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履行效果。
(樊肖程)
关键词:
及时制止
侵权行为
防范生态
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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